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理技術主要適用范圍:
1、化學消毒處理技術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和病理性廢物(人體器官和傳染性的動物尸體等除外)。
2、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理技術不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
3、不能采用化學消毒處理技術處理的醫療廢物,必須采用其他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置,禁止將沒有消毒的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廢物中進行填埋。
4、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理工程規模的確定和詳細技術路線的選擇,應根據服務區域醫療廢物的產生量和成分特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醫療廢物收運體系特點、技術的適用性等合理確定。
5、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工程項目的建設,宜近、遠期結合,統籌規劃,以近期為主。建設規模、布局和選址應在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綜合比選后確定。
6、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置工程建設,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做到運行穩定、維修方便、經濟合理、管理科學、保護環境、安全衛生。
7、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置工程項目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堅持集中處理的原則,合理確定配套工程項目,提高運營管理水平,降低運營成本。
8、采用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理工程的建設除應遵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實施的標準要求。
9、建成的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置工程項目必須由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獲許可證后方可運營。